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3415号
原告: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4675552J,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郭琴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海南申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949489739,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亚龙湾申亚翡翠谷小区A1森林别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申亚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3976.01元),退回原告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3951.01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