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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14442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湖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2025年2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