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14442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湖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2025年2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