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105执87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某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经营者白某。
申请执行人白某,女,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某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
某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武仲裁字第00000528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主要内容为: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欠款44788.4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合同欠款4478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自2024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本案仲裁费308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故被申请人应将其承担的仲裁费连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裁决款项于本裁决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权利人武汉市硚口区某某经营部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该案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2025)鄂01执147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执行。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全部履行债务。
二、网络查控
收案执行五日内,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及网络资金(冻结期限:2025年2月20日至2026年2月19日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5年5月26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司法惩戒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四、传统查控
1、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暂未发现可供财产执行。
2、本院调取了被执行人工商信息,联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3、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2025年6月23日至2028年6月止),已向本院首封案号(2025)鄂0105执244号案件出具了参与分配函。
4、被执行人系本院(2025)鄂0105执恢104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已出具提取裁定。
上述各阶段的执行进展情况,本院均已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已知晓。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剩余债权暂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暂不能实现,此当属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武仲裁字第000005286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武仲裁字第000005286号裁决确定的义务。待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