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民终17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上诉人湖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2民初8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4元,减半收取计1067元,由上诉人湖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