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7521号
原告:湖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男,196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武汉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格瑞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湖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某、武汉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