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民初1527号
原告: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新兴产业示范区龙湖大道以北龙台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59990104XJ。
法定代表人:王文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政务北路与二新北路交叉路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窦灿辉,职务:县长。
原告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县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现双方纠纷已经解决,被告已履行涉诉义务,即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878,920元,故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增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