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3民初124号
原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91号。
法定代表人:阎凤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彤、张茜,天津张盈(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新兴产业示范区,龙湖大道以北、龙台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王文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忠,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35元,由原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振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海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