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

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内蒙古迈卓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保271号

申请人: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新兴产业示范区,龙湖大道以北、龙台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59990104XJ。

法定代表人:王文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迈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秋实峯汇A座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MA13NU746T。

法定代表人:刘亚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迈卓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迈卓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31311.07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价值1231311.07元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内蒙古迈卓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31311.0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甄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