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02民初1857号
原告: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新兴产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婷,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金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宁晋县大陆村镇雷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金祥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根据原告诉状载明的被告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经本院告知后仍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地址,故本案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7元,退还原告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政。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