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遵化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1民初1076号

原告:***,女,194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原告:***,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安,遵化市华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存,遵化市华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女,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遵化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团瓢庄境内112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734384154K。

负责人:吴印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北京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遵化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艳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