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遵化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1民初4264号

原告:***,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告:遵化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团瓢庄境内112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吴印江,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子龙,河北京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遵化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力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