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1民初4264号
原告:***,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告:遵化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团瓢庄境内112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吴印江,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子龙,河北京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遵化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力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