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81民初7016号
原告:遵化市起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苏家洼镇北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遵化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团瓢庄境内112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高某,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原告遵化市起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遵化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遵化市起源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遵化市起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