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遵化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9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执字第38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遵化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遵化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的(2015)南执字第3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