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达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达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执4028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达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达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902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退还原告濮阳市达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费10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濮阳市达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1)、**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仅有零星存款,申请人不要求处置;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14904.52元,已发放至相关账户。(2)、通过不动产查询,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相关房屋登记信息。(3)、通过网络信息查控,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相关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名下并未有证券、股票。 三、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相关有效信息,并不要求现场调查。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告知申请人关于公告悬赏事项,申请人不要求采取公告悬赏措施。 六、申请人不需要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人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濮阳市达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