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4439号
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街道锦溪路锦溪星苑1栋7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328号7幢7层JT253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