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凯泽宏程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千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2551号 原告:陕西凯泽宏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千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凯泽宏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千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陕西凯泽宏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凯泽宏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凯泽宏程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凯泽宏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陕西凯泽宏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受理费8410元,应退还原告836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