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2551号
原告:陕西凯泽宏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千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凯泽宏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千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陕西凯泽宏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凯泽宏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凯泽宏程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凯泽宏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陕西凯泽宏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受理费8410元,应退还原告836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