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3民初952号
原告:渭南**防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2月1日,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XXXXXXXXXXXXXX593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防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防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防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6元,原告渭南**防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撤诉后应退费5368元,下余5368元,由原告渭南**防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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