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02民初1921号之一
原告:德州群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东风西路华能电厂南侧水利局院内西北角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华山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王坤,男,199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原告德州群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王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德州群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群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群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诉讼保全费370元,合计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羽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