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8民初2419号
原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原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原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原告:***,男,满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原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原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原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上述七名原告委托诉代表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告:**行,男,汉族,住西安市鄂邑区。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华汪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述七原告与被告**行、山东华汪热力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七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七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经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成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