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杰诚恒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825执3207号 申请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2年2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 被执行人:陕西杰诚恒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杰诚恒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25民初4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陕西杰诚恒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人民币1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600元。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微信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2023年11月2日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有存款7600元,无证券、税务、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杰诚恒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4、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杰诚恒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依法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陕西杰诚恒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及金额。 6、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依法在定边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陕西杰诚恒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7、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杰诚恒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60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微信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强制措施,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杰诚恒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