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8668号
原告***,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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