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3民初8668号 原告***,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韩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