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波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涟水县华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826执异21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波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西区盐河大桥北侧振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涟水县华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涟水县涟城镇西门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63年6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本院在执行淮安波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涟水县华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2)涟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人***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作出承诺,自愿承担被执行人涟水县华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执行款,并订立还款计划,现第三人***只履行首期欠款10万元,余款一直未付,且被执行人涟水县华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本院书面承诺自愿代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承诺人应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对本院(2012)涟商初第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已付10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朱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万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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