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涟水县华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破申38号

申请人: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开发区港口路盐河码头。

法定代表人:李品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涟水县华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

法定代表人:唐左成,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决定将涟水县华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12月11日,本院对涟水县华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由审判员薛玉春独任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涟水县华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10日,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股东唐左成认缴出资额600万元。2014年12月19日,更名为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由涟水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路南物流园**变更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法定代表人:唐保权,股东为唐左成。现该公司登记注册机关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涟水县华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登记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位其住所地,不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不享有管辖权。因此,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涟水县华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不符合管辖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涟水县华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薛玉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苗 柱

书 记 员 何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