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50***、***等与***、涟水县华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2050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原告:***,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原告:张长成,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原告:李猛,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原告:唐群,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原告:王德银,男,195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原告:**,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原告:薛莲,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原告:顾素翠,女,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原告:戴学清,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原告:戴启柱,男,195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原告:徐洪斌,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葬具阜宁县。
原告:黄海军,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滨海县。
原告:朱孔爱,男,196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原告:毛荣华,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原告:徐华成,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原告:姚加生,男,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原告:王于华,男,1966年10月6日,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原告:朱怀军,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飞、吴致轩,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涟水县。
被告:涟水县华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唐保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阜宁县棉花原种农场,住所地阜宁县沟墩镇204国道南首。
法定代表人:谭国祥,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海,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等19人与被告***、涟水县华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宁棉花原种农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2020年6月2日,原告***等19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等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等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计2412元(原告已预交2675元),由原告***等人负担。
审判员  蔡保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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