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破申59号 申请人: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该清算组负责人。 被申请人: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以被申请人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都建设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名都建设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裁定受理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名都建设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法***事务所担任清算组。2022年10月14日,清算组以名都建设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名都建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被申请人名都建设公司于2006年5月10日注册成立,登记机关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公司住所地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33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600万元。 根据清算组提交的工作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0月14日,名都建设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并有对外负债共计5262332.2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强制清算转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名都建设公司住所地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机关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本案中,清算组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名都建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本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对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欧海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媛 书 记 员 王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