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破64号之一
申请人: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系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2022年12月13日,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2022年12月13日,债务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已发生破产费用3480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左 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