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强清96号 申请人: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深圳路1号尚东国际C九楼。 负责人:***。 被申请人: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2022年10月12日,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以法院已裁定受理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该公司主管机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裁定受理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法***事务所组成清算组。 另查明,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2022)苏0891破申59号民事裁定,受理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3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本案中,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审 判 长 欧海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媛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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