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清申97号 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大道8号管委会4楼。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2022年9月2日,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申请人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参加2015年度年报公示,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告期限内,仍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义务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组成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经审查查明,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立于2006年5月10日,注册资本6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上述所列项目凭资质证书开展经营活动);建筑机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6月18日,该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清算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符合法定解散事由。法人解散后,清算义务人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院接到申请后,经书面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淮安名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海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媛 书 记 员 王 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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