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瑞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成化水务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财保148号

申请人:四川瑞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一路7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蔡新利,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成化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刘瑜,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瑞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成化水务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新津支行营业部1×9账户内存款在13786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公司出具书面诉讼保全保函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瑞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成化水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新津支行营业部1×9账户内的存款在13786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谭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