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民初3702号之一
原告:***石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20L1FC1H,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民平村25组。
法定代表人:张正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邢伟,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世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8634025XG,住所地滨海县五汛镇府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清。
原告***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世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世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98元,由原告***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素钧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施於辰
书 记 员 刘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