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执536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华光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文三路408号5幢6楼612室。
法定代表人:罗安,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华光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杭州华光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杭州华光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6执53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秋明
人民陪审员 顾伟方
人民陪审员 邱 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