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1321民初5981号
原告:江苏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98390089R。
法定代表人:冯祥维,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丁卯桥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80019X。
法定代表人:沙利民,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磊,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通源,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南港公路1765号1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44224306E。
法定代表人:武风格,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亮,男,汉族,1981年3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身份证号37252719********,系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电力三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电力三公司支付工程款2356900元,并自2022年2月1日起按LPR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中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南召县中机国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公司签订《南召县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期90MWp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合同》,由被告中机公司承包建设南召县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南召县境内的90MWp光伏发电项目第一期工程。2015年6月5日,被告中机公司将其总承包的“南召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16O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期6OMWp光伏工程土建及安装工程”转包给被告江苏电力三公司;2015年9月19日,被告江苏电力三公司又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华源公司,由原告负责该工程中,40MWp光伏工程土建及安装工程。原告接到该分包工程后,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如期完成施工任务,该工程经竣工验收、结算后,被告江苏电力三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止2019年年底,被告江苏电力三公司尚欠原告2356900元工程款未付;2020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江苏电力三公司、中机公司签订三方《委托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江苏电力三公司拖欠原告的2356900元工程款,由被告中机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然而三方《委托付款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中机公司并未如约履行协议内容,被告江苏电力三公司也未向原告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互相推诿,故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江苏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56900元(2022年6月30日已履行),原告自愿放弃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与二被告之间今后为此事别无纠葛;
三、案件受理费12827.60元,由被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段延中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左小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