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7民初1951号
原告:蓝山县齐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MA4PABPQ39,住所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74130529R,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516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80019X(1/10),住所江苏省镇江市丁卯桥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051897233G,住所江苏省镇江高信区***101号创新大厦C座7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330841996K,住所江苏省镇江市高新区金润大道999号芳***态园A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
原告蓝山县齐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蓝山县齐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蓝山县齐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蓝山县齐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7元,减半收取1343.5元,由蓝山县齐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艳
书 记 员 余席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