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电投武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91民初2351号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威,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电投武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工业园区凉古公路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电投武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45元,由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二○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