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昭觉县兴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昭觉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1民初384号
原告:昭觉县兴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昭觉县解放路养路段。
法定代表人:孙子阿来,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昌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昭觉县分公司,住所地:昭觉县新城镇人民路昭觉宾馆02号。
法定代表人:陈双志。
被告:西昌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宁远桥街。
法定代表人:杨锦。
原告昭觉县兴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昌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昭觉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依职权追加西昌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原告昭觉县兴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昭觉县兴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昭觉县兴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4元,减半收取计1032元,由原告昭觉县兴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032元)
审判员 阿牛伍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阿说拉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