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欧贝遮阳科技有限公司

***与苏州市欧贝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7民初3211号
原告:***,男,1999年7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明,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欧贝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贡始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原告**林诉被告苏州市欧贝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不充分为由,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