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7民初4346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丹邱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对外经济开发区西十九小区十四、十五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80。
法定代表人:黄兆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山,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川,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民委员会,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623。
负责人:欧永强。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民小组,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献强,该村民小组成员。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丹邱机械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塘村委会)、佛山市三水区************民小组(以下简称上塘黄家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山及被告上塘黄家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献强到庭参加诉讼。因原告申请对被告侵占区域的范围进行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于2019年9月20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中止事由消失后,本案恢复审理并于202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第二次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川、被告上塘村委会负责人欧永强、被告上塘黄家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献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拆除非法建于原告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红岗土地上的围蔽物并进行平整和清理,返还所侵占的土地给原告;2.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年初,被告非法将原告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红岗的土地用铁丝网围蔽,并将土地上的树木挖走,将该土地私自占为己有。原告多次通过信访向有关部门反映被告侵占土地的问题,均无法解决。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塘村委会辩称,并不清楚本案纠纷,本案纠纷与上塘村委会无关。
被告上塘黄家村辩称,1995年左右,佛山市三水区***********红岗49.6亩的土地征收后用作芦苞安乐园使用,后政府将上述地块转卖给原告经营。原告提交的土地四至图并无上塘黄家村的村民代表签名确认,原告在涉案地块种下的水泥桩柱是其个人行为,并没有上塘黄家村的村民代表参与。现要求法院找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复核丈量土地,保持原告49.6亩的土地,超出土地的范围,由原告作出相应的赔偿。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房地产权证及信访处理意见各一份、土地现场照片两张。
两被告均未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就涉案地块用铁丝网围蔽部分的土地范围及位置进行鉴定,该研究院出具了鉴定报告一份。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为原件,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本院对其结论予以采信。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4年6月8日,原告取得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572405号),该证显示权属人为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丹邱机械厂有限公司,房地坐落于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红岗(土名),房屋建基面积为243.2㎡,建筑面积为790.4㎡,土地用途为骨灰楼,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52年9月11日,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3076.992㎡。该证附有宗地图一份。
2019年,上塘黄家村认为原告侵占其土地,故在争议土地范围内用水泥桩及铁丝网予以围蔽。后原告认为上塘黄家村的上述行为侵占其土地,因双方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至本院。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对上塘黄家村是否侵占原告土地及侵占的具体方位、位置、范围进行测绘。该研究院于2020年1月22日出具测绘成果报告,根据该报告显示,上塘黄家村侵占原告土地的范围为1549.93㎡。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本案中,原告已于2004年6月8日取得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红岗(土名)、面积为33076.992㎡的土地使用权,上塘黄家村于2019年在该土地范围内以水泥桩及铁丝网的方式予以围蔽了1549.93㎡,侵犯了原告的物权。虽然上塘黄家村辩称并未参与测绘的过程,认为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报告程序及依据不合法,不应予以采信。经查,本院在通知原、被告于2019年10月30日通过摇珠方式确定鉴定机构时,原、被告在摇珠当天均未到场,本院通过摇珠方式确定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为测绘机构后,已于次日向上塘黄家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献强邮寄《告知鉴定机构通知书》,该邮件已于2019年11月2日由黄献强本人签收,故本院的鉴定程序合法。为进行本次鉴定,本院向鉴定机构提交了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572405号)及其宗地图作为确定原告权属的鉴定材料,该房地产权证及宗地图均由佛山市房产管理局予以印发,故本案的鉴定依据充分。对上塘黄家村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在庭审中亦告知上塘黄家村,若对佛山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房地产权及宗地图所确定的权属范围有异议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或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解决,该纠纷并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故此,原告诉请上塘黄家村对其围蔽物予以清理、平整,并返还所侵占的土地给原告,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侵占土地的范围、位置以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出具的侵占芦苞安乐园所涉及权属土地范围面积计算图为准。
鉴于上塘村委会并未存在侵犯原告物权的行为,原告诉请上塘村委会对围蔽物进行平整、清理并返还土地,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民小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清理、平整其侵占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丹邱机械厂有限公司土地上的围蔽物,将侵占的土地返还给原告(侵占的范围及位置以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出具的侵占芦苞安乐园所涉及权属土地范围面积计算图为准);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丹邱机械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志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麦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