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丹邱机械厂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丹邱机械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征收或者征用房屋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粤06行终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丹邱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黄兆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何国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曾法强。
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丹邱机械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佛山市三水区×××××办事处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行初10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丹邱机械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辉
审判员 孙 楠
审判员 何希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