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丹邱机械厂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丹邱机械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6行初76号
佛山市三水区丹邱机械厂有限公司诉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佛山市三水区*****办事处行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已于2012年1月6日确定原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为该区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该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2019年的政府机构改革中,原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职责已由新组建的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继续行使,故在机构改革之后,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为佛山市三水区的房屋征收部门,继续负责组织该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本案诉讼中,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确认,在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三水新城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已委托给佛山市三水区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本案讼争的两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合同书》均由佛山市三水区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8日签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而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经本院释明后,佛山市三水区丹邱机械厂有限公司同意变更被告,本院亦已当庭通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退出本案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该规定,在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退出本案诉讼后,本案应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陈智扬
审 判 员 何丽容
审 判 员 王 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温颖聪
书 记 员 欧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