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美展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8601执5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25号梅山饭店内B座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47279U。
法定代表人:詹栓,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美展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安路与繁华大道交口安徽省国际会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869662XQ。
法定代表人:王经珍,执行董事。
第三人:北京美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园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995863821。
法定代表人:王经珍,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在执行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安徽美展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美展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系第三人北京美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美展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现无财产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北京美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对安徽美展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北京美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北京美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履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260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范红星
审判员  彭国超
审判员  魏 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铃铃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