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美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11执172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紫云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1045X9(1-1)。
法定代表人:高同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进,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陈,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美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园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995863821。
法定代表人:关绍先,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4609552.2元及利息(以本金14609552.2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14372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82010元,合计14806734.2元及利息(以本金14609552.2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4609552.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8年3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美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4806734.2元及利息(以本金14609552.2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4609552.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8年3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文书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