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8601执54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25号梅山饭店内B座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47279U。
法定代表人:詹栓,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美展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安路与繁华大道交口安徽省国际会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869662X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美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园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9958638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在执行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安徽美展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美展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8]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260号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04959.77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人民币75051.28元、维权支出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仲裁费人民币1665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8年11月16日及2018年12月6日本院两次发起对被执行人安徽美展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地产、车辆、证券等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2月17日,本院依法追加北京美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再次对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地产、车辆、证券等查控,并于2019年2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京美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的别克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京E×××××)、长安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京A×××××),除此,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4月1日依法分别将被执行人安徽美展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美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2019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