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航达康体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航达康体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二七法执字第120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航达康体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本院在执行河南航达康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按照本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朱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