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民终14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祥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宜兴市。
上诉人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3民初66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新奥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未向上诉人送达被上诉人的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属于程序违法;本案涉及廊坊市广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广劳仲案[2018]第10号裁决书;广劳仲案[2018]第10号仲裁裁决书并未生效,上诉人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定程序,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无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新奥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广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1003民初6653号民事裁定,指令广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新奥公司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劳动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均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应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在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系采取公告方式向被申请人(本案原告)进行送达。于2018年7月11日在相关报纸刊登公告,公告期为60日,至其起诉之日已公告期满,涉案裁决书已生效。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违反法律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亦未出具书面证明说明公告送达错误。故此,原告不可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遂裁定驳回原告新奥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应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查,2018年7月11日,廊坊市广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燕赵都市报》以公告方式向新奥公司送达广劳仲案[2018]第10号仲裁裁决书。公告期为60日,新奥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一审法院起诉。故新奥公司的起诉并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新奥公司的起诉于法有据,上诉人新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俊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