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2财保95号
申请人遵化市黎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遵化镇北二里村遵兴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艳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兴隆县宿邦优佳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工业区(兴隆县鹏生热力有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朱洁,经理。
申请人遵化市黎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12,601.1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12,601.15元。
二、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80.00元,由申请人遵化市黎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海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