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1民初1238号
原告:**,男,195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倪晓佳,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遵化市黎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王艳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雨君,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遵化市黎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立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