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黎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遵化市黎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1民初1238号

原告:**,男,195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倪晓佳,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遵化市黎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王艳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雨君,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遵化市黎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立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