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棠下车陂西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白帆。
委托代理人:陈卫萍、钱杰,分别系北京市盈科(广州)
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赛琳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翠馨华庭A座2410号。
法定代表人:郑金浩。
关于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民终220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市赛琳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依据上述判决,申请执行人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支付货款1401516.5元、违约金420454.95元、律师费25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4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1133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2020年3月25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6975.44元,并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款项,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7月6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具律师调查令,调查本案相关执行线索。
2020年10月13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翠馨华庭A座2410号的经营场所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已未在该址经营,下落不明。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4月14日,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下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受偿76975.44元。对于剩余债务的执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106执241号案件本次执行。
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羽
执行员 李 林
执行员 李 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佳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