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执保81号
申请人: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永胜村**。
法定代表人:罗太初,总经理。
被申请人:三门峡陕州灯彩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陕州区地坑院风景区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周海凤,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三门峡陕州地坑院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陕州区特色商业区神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卫少林,执行董事。
本院在办理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三门峡陕州灯彩文化有限公司、三门峡陕州地坑院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三门峡陕州灯彩文化有限公司、三门峡陕州地坑院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13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0)川0304民初9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川0304执保251号案对被申请人三门峡陕州灯彩文化有限公司、三门峡陕州地坑院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138万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曹 畅
书 记 员 赵佳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