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581民初947号
原告: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XXXXXX50377X9。
   法定代表人:罗太初,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华,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城市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XXXXXX657X1。
法定代表人:段亚飞。
原告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市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城市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259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违约金85196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XX城XX路’国际灯光艺术节”灯展工程项目,工程总价款4259800元,此外合同还约定了项目地点、工期、内容、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以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涉案工程项目按时完成并亮灯展出,并且原告制作的多组灯组获得了奖项。但是时至今日,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任何工程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沟通并催讨该工程款,但被告均不理会。根据《工程施工合同书》的约定,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诉状,请求贵院判如所请。我方本次提起的诉讼不包含我们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状提出异议,原告就其诉请所依据的事实向法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书》、灯光艺术节报价表及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会签表等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均可证明原告诉请所依据的事实,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效力及所能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亦应按约支付工程款。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4259800元并承担违约金85196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的履约风险意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城市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工程款4259800元及违约金851960元,合计51117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82元,减半收取23791元,由被告韩城市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师青怀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李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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