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民终381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永胜村6组。
法定代表人:罗太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艳,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独山县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中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贵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宾,男,1973年2月28日生,回族,住贵州省独山县,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独山县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6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6民初1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67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莫玉魁
审判员 万 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詹 劭